GENNECT Cloud使用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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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生效日期: 2022年 12月 21日
(提示)
尊敬的客户:您在注册本服务账户时,应当仔细阅读《GENNECT Cloud使用规约》(以下称“本规约”)的内容,充分理解规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限制(特别是加粗和下划线标识部分,可能涉及责任免除和限制、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等相关重要内容,应当审慎阅读)。如果您不同意本规约,则不得注册、登录、设置、复制、下载、接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GENNECT Cloud服务(以下称“本服务”)。如果客户注册、登录、设置、复制、下载、接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服务的,视为已经认可并同意本规约。客户在点击“同意使用规约”或“注册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地使用本服务时,视为已经阅读和同意了本规约的全部条文,本规约将立即对各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即,“生效日”)。
本规约除以下各项条文外,还包含了服务使用说明书(https://gennect.cn/app/Service/Index)、隐私政策(https://gennect.cn/app/Privacy/Index)以及公布的关于客户的各项规则或政策(以下称“各规则”)。各规则是本规约不可欠缺的一部分,和本规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客户对各规则的单独认可,视为对本规约全部内容的认可。

(目的)
第1条 本规约的目的是,日置(上海)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和客户(依据本规约和本公司订立使用合同,注册本服务账户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作为其代表人拥有用户管理人权限的主体)之间约定使用本服务的基本合同事项。

(定义)
第2条 本规约中以下各词汇具有下述含义。
(1)  “本服务”是指,远程取得本公司测量仪器的测量数据等的服务,包含使用服务和云扩张功能。
(2)  “服务使用说明书”是指,本公司在网站上公示的,关于本服务的提供内容、范围、方法、标准、使用时间段和其他各项条件的记载文书。
(3)  “基础设施提供方”是指,为本服务提供必要的数据中心和云服务的运营商。本服务的数据中心和云服务的运营商是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mazon Web Services北京区域,以下称“AWS中国”)。
(4)  “本公司系统管理人”是指,持有“本公司系统管理人ID”和“本公司系统管理人密码”,具有向客户发行和管理“用户管理人ID”和“用户管理人密码”、“用户ID”和“用户密码”的权限,担任本公司和客户间的本服务联络业务的,本公司的管理人。
(5)  “本公司系统管理人ID”和“本公司系统管理人密码”是指,为向用户发行用户管理人ID和用户管理人账户密码、用户ID和用户密码,而向本公司系统管理人发行的ID和密码。
(6)  “客户“是指,根据本规约与本公司订立使用合同,注册本服务账户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作为其代表人拥有用户管理人权限的主体。
(7)  “账户ID”是指,在注册账户时发行的合同记载的固有编号。
(8)  “用户管理人”是指,由本公司系统管理人赋予全部或部分权限的用户,担任本服务的本公司和用户的联络业务的人员。
(9)  “用户”是指,使用权被许可,可以利用“用户ID”和“用户密码”使用本服务的主体。
(10)  “用户ID”和“用户密码”是指,向用户发行的使用本服务时登录用的ID和密码。
(11)  “使用合同”是指,客户和本公司之间根据本规约订立的提供本服务的合同。
(12)  “云扩张功能使用合同”是指,为扩展本服务的功能的合同,是客户和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附加合同。
(13)  “开始使用日”是指,本公司规定的客户开始能够使用本服务的日期。
(14)  “使用终止日”是指,本公司规定的客户开始不能再使用本服务的日期。
(15)  “使用费”是指,云扩张功能使用费。
(16)  “云扩张功能使用期限”是指,使用合同约定的本服务的云扩张功能使用期限。
(17)  “云扩张功能使用费”是指,作为本服务的云扩张功能提供的对价,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方向客户请求的使用费,其金额由使用合同约定。
(18)  “云扩张功能”是指,服务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扩展本服务的附加功能。
(19)  “客户端设备等”是指,在使用本服务时,客户持有的或租赁租借的网络通信设备、PC、服务器、其他硬件和软件的总称。
(20)  “网络服务”是指,本服务中利用客户端设备等与云服务通信并获得测量值等的服务。

(本规约的适用)
第3条 本规约适用于所有的使用合同或、云扩张功能使用合同(以下称“各使用合同”)。但是,各使用合同中明示对本规约内容做出变更的,各使用合同的内容应当优先于本规约适用。

(本规约等的变更)
第4条 本公司无需经客户同意,可以仅根据本规约第5条规定,只要向客户发出通知随时可以变更本规约(含服务使用说明书隐私政策)。
2 客户对于前项变更,不得向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称“关联公司”)以及基础设施提供方提出任何损害赔偿请求。
3 客户不同意变更的,应当从变更事项确认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本服务,如果客户在确认生效日后仍然保留账户ID持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已经同意了本规约的变更事项。

(对客户的通知)
第5条 本公司对客户的通知,应当通过下述任一种方法进行。
(1)  向用户管理人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2)  在关于本服务的网页上公示
(3)  微信账户
(4)  除此以外本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法
2 前项的通知在本公司发出电子邮件,或在网页上公示之时,立即发生效力。
3 本公司通过前项的任何一种联络方法通知客户的,该等通知中可能包含涉及客户权利义务等重大有利或不利的内容,客户应始终予以关注。
4 客户应对其提供的联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该信息发生更新的应当及时提供最新的信息。本公司依据客户提供的最新信息联络客户,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造成无法联络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的不利影响或责任。

(使用合同的成立)
第6条 使用合同在注册本服务的账户时成立,注册账户并获得由本公司通知发行的账户ID后,可以购买使用本服务的云扩张功能。
2 开始使用日为注册本服务账户,并获得账户ID的日期。
3 使用终止日与注册在该账户上的云扩张功能的使用期限无需必然一致,删除账户,注销账户ID的日期为使用终止日。
4 客户持有账户ID的期间使用合同有效。但是在使用合同期间,客户注销账户ID或本公司通知终止服务的,不在除外。

(云扩张功能使用合同的成立和更新)
第7条 云扩张功能使用合同在客户发出云扩张功能请求后,本公司使得该功能有效使用时即成立,每个云扩张功能分别设定。
2 云扩张功能开始使用日为云扩张功能有效使用的日期。
3 云扩展功能使用终止日为云扩张功能许可期间终结日。
4 云扩张功能使用合同更新时,由客户向本公司申请云扩张功能使用期限的延长并且经本公司确认接受申请后方可,不支持自动延长。

(本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第8条 本服务的提供内容、提供范围、提供方法、提供标准、适用时间段和其他各条件,记载于《服务使用说明书》(https://gennect.cn/app/Service/Index)。
2 客户应当根据服务使用说明书的要件,导入和设定客户端设备等和本服务间的通信。本服务的导入、设定服务和系统开发服务、本服务相关的咨询等服务使用说明书中未规定的服务,不包含在本服务范围内。
3 客户应当理解,本服务是通过通信线路从数据库非独占性地提供给客户,客户端设备等的性能,或者通信环境或数据库的使用状态等,均会使得本服务的可用性、通信速度、响应等发生变化。本公司、关联公司、基础设施提供方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 客户应当保持客户端设备设置于通信回路良好的场所,因通信回路状态恶化导致的测量数据和远程操作失效的,本公司、关联公司和基础设施提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服务内容和使用费的变更)
第9条 本公司提供的本服务的内容和使用费,应当根据云扩张功能使用合同的使用规约和服务使用说明书的内容。   
2 客户可以使用的本服务的内容,应当根据使用规约和服务使用说明书的内容。
3 本公司可以随时对本服务的内容予以更新(因更新可能发生服务内容变更、功能变更、升级等)。
4 云扩张功能使用服务的使用费在云扩张功能使用合同中予以约定,本公司在合同更新时有权自由变更使用费。

(支付方式)
第10条 客户的使用费应当在指定期限内以指定方式预先支付给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方。使用期限延长的,截至更新开始之日为止,应将使用费预先支付给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方。
2 经本公司确认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使用费的支付期限或支付方式,可以根据本公司和客户另行协议决定。该协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制作,并经本公司盖章后生效。

(本服务的处理)
第11条 客户端设备仅在中国国内方可使用。如果客户违反本条规定将测量数据等重要信息跨境传送境外,或从外国阅览数据造成的损害、违反国内外法律等,应当由客户承担责任,本公司、关联公司和基础设施提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客户应当要求用户遵守本规约的内容。
3 客户应当依据本公司提供的说明书的记载内容正确地使用本服务。

(用户管理人的选任)
第12条 服务使用合同签订时的用户管理人以及其联系方式,将作为账户注册时所记载的申请人以及其联系方式。
2 客户在用户管理人以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客户应当负责对这些信息尽快更新。
3 本公司系统管理人,可以代理用户管理人,本公司可以授予本公司用户管理人以本公司系统管理人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权限。

(用户管理人账户ID和用户管理人账户密码的通知)
第13条 本公司应在账户注册之后迅速将用户管理人ID以及用户管理人密码一同按照客户联系地址通知客户。但是,因联系方式记载有误,网络故障或者其他不可归咎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导致无法通知到的,不在此限。该等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因此客户产生的损失。

(设定用户使用权限)
第14条 用户就本服务的使用权限的设定,以及用户ID以及用户密码的设置,应当由本公司系统管理人或者用户管理人来实施。
2 本公司系统管理人或者用户管理人就本服务使用可以设定的用户权限的范围,只要在使用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应仅限于客户或者客户所属法人。客户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时,将设定了本服务的使用权限的用户名向本公司报告。
3 本公司系统管理人,可以在服务说明书记载的数量以及选择服务的范围中,设定用户管理人和用户使用本服务的权限。
4 客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促使用户管理人和用户遵守义务,并对其违反义务负一切责任。

(停止使用)
第15条 发生下述事由之一时,本服务将在必要期间内停止。服务停止期间内,可能发生丢失测量数据,远程操作功能无法使用的情况。
(1)供电公司中断电力供应或者数据中心或者通信设备故障等不可抗事由发生时
(2)基础设施提供方的云服务端或者APP应用的实施维护的情况
(3)第31条第1项第2号以及第7号所规定的事由发生时
(4)发生其他紧急事件
2 因发生上一项各号的情形,导致停止提供本服务的情况的,本公司应该预先通知客户。但是,如发生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事由的,不在此限。但在发生后应该迅速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在网站上公示的形式向客户进行通知。
3 除第1项以外,本服务因客户端设备的设置处发生停电,或重启会产生定期或不定期停止。停止期间可能产生测量数据丢失,远程操作无法使用的情况。
4 客户应负责采取对停电时的客户端设备予以保护措施,如果供电公司恢复供电后,客户端设备未能正常启动的,本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基础设施提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发生第1项或第3项或第4项的事由导致本服务停止,给客户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和基础设施提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服务等级协议)
第16条 本公司努力在商业上合理范畴内按照服务使用说明书中记载的服务等级和国家强制标准(如有)提供本服务。
2 本公司在使用合同约定的本服务内容未发生不利变更的范围内,可以调整本服务等级。变更后的服务在本公司指定日起开始适用。
3 服务等级规定了提供本服务的努力目标,因此即使本服务等级低于服务使用说明书中记载的服务等级指标,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和基础设施提供方不承担含损害赔偿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
4 服务等级不适用于非使用合同范围内的服务以及因免责事由所导致的事件。

(客户解除使用合同)
第17条  客户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和方法,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方的,可以解除使用合同。
2 即使客户在本服务使用期间内提出前一项的解除,也不能向本公司要求支付解约金。

(本服务的停止)
第18条 本公司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可以停止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在停止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时,本公司应在30日前在网站主页发出停止运营的通知。
(1)停止之日的60日前已经通知客户的
(2)基础设施提供方关闭业务或者通信服务商停止发送信号、其他因发生天灾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提供本服务的
(3)因其他无法预知的事件,导致难以继续提供本服务的
基于上述内容废止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时,本公司应当在停止运营的通知中明确已支付但未使用的使用费的退还方法、手续以及期限。退还使用费的公式如下所示:
退还使用费=已支付的使用费/约定的使用日数*从停止服务之日起计算的剩余日数
(1年按365日计算/1个月按30日计算)

(禁止事项)
第19条  客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实施如下各号所述行为。
(1)侵犯本公司和关联公司或者基础设施提供方或第三方的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权以及其他的知识产权(以下总称“知识产权”)的行为,或者有可能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
(2)篡改或者删除本服务的内容或者通过本服务可以使用的信息
(3)违反本规约,让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4)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使得基础设施提供方、本公司、第三方受到利益损害的行为
(5)歧视他人或者实施诽谤中伤或者损害其名誉或信用的行为
(6)涉嫌欺诈等犯罪或者可能涉嫌欺诈犯罪的行为
(7)发送涉及猥亵、成人内容、儿童色情作品或者虐待儿童的图片、文章等的行为
(8)传销或者为传销实施引诱的行为
(9)冒充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0)发送或者发布病毒等有害的计算机程序的行为
(11)擅自发送给第三方带有广告宣传、诱导的电子邮件,或者招致第三方厌恶或者有可能招致第三方厌恶的电子邮件(垃圾邮件)的行为
(12)给数据中心或者通信线路带来过大负荷的行为,其他妨碍本服务运营的行为
(13)反向工程、数据编译、反向汇编以及与之类似的行为。但用于网关设备的开源带码程序库部分除外
(14)侵害第三方财产、隐私或者肖像权,或者有可能侵害上述权利的行为
(15)在使用本服务时,使用除网页以外的形式实施连接
(16)接触源代码的行为。但是,用于网关设备的开源代码库的部分除外
(17)违反本规约或有可能构成违约的行为
(18)依照前项各号,由基础设施提供方和本公司认定为不恰当的行为
(19)在使用本服务范围外的使用网关设备
(20)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a)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e)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f)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g)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h)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i)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j)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k)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 客户知晓有符合前项各号的行为时或者有可能实施上述行为时,应直接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和关联公司、基础设施提供方发现客户的行为符合第一项各号之一的,或者客户提供的信息属于第一项各号行为的相关信息时,可以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根据本公司自身的判断,停止全部或者部分本服务,或者删除符合第一项各号行为的相关信息。但是,本公司和基础设施提供方,不承担监督客户行为以及客户提供或者收发(客户使用的情况也包括在内)信息(包含第21条的数据)的义务。
4 客户同意承担本公司因客户实施第一项各号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向第三方赔偿的财物以及因追究责任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仲裁费、律师费等为保护合法权利所支出的费用。

(ID等的管理)
第20条   客户应当注意必须审慎管理用户管理人ID和用户管理人账户密码以及用户ID和用户密码(以下称为“ID等”),不得提供给用户管理人账户或用户以外的第三人。
2 因ID等管理上的不足、使用上的错误、第三人使用等发生的损害,本公司和关联公司、基础设施提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客户遗忘ID等的情况,或者发现ID被第三方使用的,应当直接就上述事项与本公司取得联系,并听从本公司给与的指示。在该等情况下,通过该ID等进行的使用,视为该客户进行的使用,客户无权主张免除就本服务对本公司应该承担的一切债务。

(客户端设备等的设置以及维护)
第21条 客户应当按照服务使用说明书所定内容,在自身承担责任范围中设置客户端设备等。
2 使用本服务时,所必须花费的电信线路费用和其他相关的费用不包含在使用费中,应当由客户自身负担。
3 客户在接受本服务时,客户端设备由客户自身负责确保正常运行,以便顺畅地使用本服务。

(数据管理)
第22条 客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就其与数据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所储存的数据(客户测定的计量数据以及文件等)或者以其他任何方法就本公司与客户之间传输的有关客户的数据(以下称为“数据”),应自行负责实施备份。
2 客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当基于自主判断确定数据的适当性。
3 注销账户之后,本公司将无法为客户和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或者恢复保存于账户中的数据。
4 本服务中如签订云扩展功能使用合同的,使用期间结束前没有申请续约的,使用许可期限结束后,本公司无法根据客户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要求阅览或恢复在账户中被保存过的数据。数据删除相关的规定请参照最新版本的服务使用说明书。
5 客户因使用本服务导致数据丢失或者缺损的,本公司、关联公司以及基础设施提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本公司为保障数据安全和稳定尽最大的努力,但发生法律方面、技术方面的风险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风险的情况下,对于此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病毒、黑客、第三方服务的瑕疵、因政府指令导致的服务中断)使用者确认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7 本公司在本服务维护以及故障时,经本公司自身的判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必要的范围内,可以不通过客户的事先授权,为调查以及确认运转情况为目的而获取或读取数据。本公司在本服务维护以及故障时,经本公司判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不通过用户的事先授权,以原因调查以及确认运转情况为目的允许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及基础设施提供方进行读取数据。
8 本公司、关联公司或基础设施提供方,不得将在维护以及确认故障时,以确认运转为目的读取的数据擅自提供给第三方。但是,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开的,不在此限。

(信息或资料的提供)
第23条 客户应当在本公司要求时,向本公司无偿提供为履行本服务所必须的信息以及资料(以下称为“资料等”)。
2 在履行本服务时,本公司需要在客户的营业场地或者客户端设备的设置地点进行业务操作时,客户应无偿提供该实施业务操作的场地(包括实施业务操作所需的器械、设备以及操作环境)。
3 因客户提供的资料出现错误,或者延迟提供实施操作的场地而导致本服务履行发生延迟的,本公司和关联公司、基础设施提供方不因此承担责任。

(用户守则)
第24条  依据第12条规定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客户与用户应当通过签订合同方法约定使用户承诺遵守下述事项。
(1)使用户了解使用合同的内容,并与客户一同遵守其约定。
(2)客户和本公司签订的使用合同无论因任何理由发生终止时,客户向用户所提供的本服务亦自动结束,用户将无法再使用本服务。
(3)用户不得使第三方使用本服务。
(4)用户不得向本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基础设施提供方就本服务请求损害赔偿或追究任何责任。

(债权债务的转让)
第25条 除非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客户不得将本服务相关的权利义务及客户地位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移给第三方,或将其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的处理)
第26条 客户承诺,可以根据使用合同使用本服务,但不取得与本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
2 客户不得更改与向本公司及基础设施提供方、或向本公司、关联公司以及基础设施提供方承诺权利的许可方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表述及说明。
3 客户使用本服务时,如果被第三方以侵害知识产权为由提出投诉、异议、索赔等(以下称“纷争”)时,客户应立即将纷争的事实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及向本公司许可权利方将可以与客户在协商的基础上处理与该第三方的纷争。客户应当将必要的权限委托给本公司或向本公司许可权利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4 客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如果侵犯了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基础设施提供方及原始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应当向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基础设施提供方及原始权利人赔偿损失。

(保守秘密)
第27条 客户或本公司不得在使用合同中做出保密或非公开的意思表示之后,向第三方披露、泄露对方披露或提供的对方的技术、销售及其他的信息(以下称“秘密信息”)。此外,客户及本公司如果以口头方式向对方披露秘密信息的,应该在披露时向对方做出为秘密信息的意思表示,之后应该立即将记载秘密信息的文书交付对方。但是,符合下述各项任一情形的信息不属于秘密信息:
(1)  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或者披露后由于不可归责于秘密信息接受人的原因而被公众所知晓的信息
(2)  客户或本公司披露时,对方已经拥有的信息
(3)  从第三方正当获取信息,且该获取不负有保密义务
(4)  对方披露以后不依靠对方的信息自主开发的 
2 尽管有前项规定,秘密信息中,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院或拥有权限的行政机关的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客户及本公司可以向该法律规定的披露对象、该法院或该行政机关披露。除非相关法律禁止,否则客户及本公司在该披露前应当将披露的主旨通知对方,如果在披露前无法通知的,在披露后应当立刻通知对方。
3 接受披露或提供秘密信息的当事人,应当就该秘密信息的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
4 接受披露或提供秘密信息的当事人,只能在达成本服务目的的范围内使用该秘密信息,可以在为执行本服务必要的范围内复制秘密信息。如有该情形,客户及本公司,应将其作为本条规定的秘密信息处理该复制的秘密信息。
5 接受披露或提供秘密信息的当事人,在对方要求时,应将秘密信息及复制件返还对方,如果秘密信息在云设备或数据库的服务器等中有记录,应当删除。
6 本条规定的有效期至使用合同终止后2年内。

(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28条 本公司在实施本服务时从客户获得的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法记录,单独或与通过其他信息对照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身份的信息,该信息中包含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及其他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描述,以下相同),应当遵照本规约及本公司的隐私政策(https://gennect.cn/app/Privacy/Index)进行采集、保存、使用、披露、管理及保护。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本规约没有规定的,以隐私政策为准。
2 个人信息应根据《网络安全法》将中国国内的基础设施提供方管理的数据库作为原始服务器保存,如果本公司关联公司以运营、维护本服务为目的从中国国外访问时,本公司有责任进行安全评估。
3 以运营、维护本服务为目的,有可能从中国国内外访问客户的个人信息或秘密信息,客户应同意和许可因上述目的进行的访问、阅览、使用。
4 客户在本服务使用期间,可以对客户自身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正、更新、删除或撤回。如果对本公司的信息安全有意见或建议,可以联系本公司的隐私政策中公开的联系方式。
5 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参照前一条规定的第3项至第6项。
6 本条规定的有效期至使用合同终止后2年内。

(信息泄露时的对应)
第29条 客户及本公司,如果发现秘密信息或个人信息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并协商对策。
2 如因应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发生秘密信息或个人信息的泄露,因此给客户造成损害,本公司应向客户承担第31条第2项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
第30条 关于本服务以及使用本服务生成的客户和用户的数据,本公司均不保证其正确性、完整性、有用性、最新性、商业使用可行性、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或特定结果的实现性。
2 除非本规约明确规定,本公司对于本服务不做任何明示、暗示的保证,包括对于特定目的的可销售性、合适或适用性。
3 本公司有权处理违反本规约或法律法规的内容,但该权利不构成本公司的义务、承诺或者对立即发现、处理违规行为的保证。

(损害赔偿)
第31条 包括但不限于因以下各项事由造成的损害的,无论是否存在债务不履行责任、不法行为责任或其他法律上的索赔理由,除非本使用规约有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基础设施提供方不向使用本服务对客户、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损害承担任何的损害赔偿责任。
(1)  客户端设备等的故障或到数据库的互联网接续服务不畅等客户的接续环境故障
(2)  来自数据库的响应时间等互联网接续服务的性能值引起的损害
(3)  本公司即使尽到善良管理也无法防御的来自第三方对数据库等本服务相关设备的未授权访问或攻击(包括但不限于病毒)、通信路径上的监听
(4)  因客户等不遵守本公司规定的程序、安全措施等造成的损害
(5)  根据以进行的扣押、搜索、查验、犯罪搜查为目的出具的函件、命令、裁定、决定等令状实施的强制措施以及及其他根据法院的命令、裁定、判决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措施造成的损害
(6)  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主义、法律法规政策变更、罢工、传染病的流行等不可抗力及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无法提供本服务时
2 如本公司因本服务相关事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无论是债务不履行、法律上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当得利、不法行为或其他索赔原因,无论本服务是否解约,本公司负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应以损害发生当月的使用费为限。另外,因特殊情况发生的损害及预期利益等,无论是否可以预见,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基础设施提供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造成的损害赔偿)
第32条 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基础设施提供方如果因客户的原因遭受损害的,可以对客户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2 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基础设施提供方,如因客户的原因被第三方追究责任,向该第三方履行金钱支付赔偿义务后,可以就该损失向客户追偿。

(出口管理)
第33条 本服务中提供的数据应保存在中国国内,客户不得在中国国外使用本服务。
2 客户如果将《网络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等向中国国外传输、带出、或以其他方法提供的,应务必遵守《网络安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一切国内外适用的法律法规,自行负责履行必要手续。
3 对于客户未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进行跨境传输所造成的一切损害、违反国内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基础设施提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规约的有效性)
第34条 如因法律规定或法院的判决导致本规约部分无效或不适用的,不影响本规约的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适用可能性,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有法律强制力。

(准据法及诉讼管辖)
第35条 本规约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纷争解决等相关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 就本规约或本规约未规定事项发生纷争,本公司及客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的,各方同意将该纷争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寻求解决。
3 本规约的缔结地为上海市黄浦区。